湖南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供稿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23-04-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治校,从严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湖南工业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其他类型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考试违规以外的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考试违规处理按照《湖南工业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教学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出现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时,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原则;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保障学生申诉权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和悔改表现,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处分期限12 个月)

(二)严重警告;(处分期限12 个月)

(三)记过; (处分期限12 个月)

(四)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 个月)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群体性违纪事件的为首者或组织者;

(二)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者;

(三)屡犯不改者;

(四)故意设置障碍,妨碍调查取证,造成调查困难者;

(五)违纪行为的后果特别严重者;

(六)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勾结校外人员。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如实坦白违纪事实,对违纪行为认识深刻且积极改正的;

(二)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第九条 对受处分学生,作如下规定:

(一)受处分者在其处分下达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国家奖、助学金, 不得参与各级评先评优,不得推优入党,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党员违纪还需依照党的纪律规定作相应处理。

(二)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其后续事宜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由 学校发给学习证明书。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离校(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一周), 其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 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事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情节轻微,经教育能积极改正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司法机关处以罚金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或被司法机关剥夺政治权利、判处管制以上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或社会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警告及以上、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二)违章用电、用火、用危险品者,给予警告及以上、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三)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故意抵触学校、学院检查违纪情况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五)因学习成绩评定、转学、转专业、就业、评优评先、受处分等原因, 在学校无理取闹、寻衅滋事,破坏学校正常秩序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酒后肇事者,给予警告及以上、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七)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警告及以上、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八)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者,给予警告及以上、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九)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者,给予警告及以上、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十)未经学校允许,擅自外宿、擅自在外租房住宿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拒不搬回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由违纪者承担因外宿、在外租房住宿引起的不良后果的全部责任。

(十一)私自占用、骗取学生公寓(宿舍)或出租校内公共用房、学生公寓(宿舍)及床位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二)将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财产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三)违反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容留校外人员在学生公寓(宿舍)住宿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四)在学生公寓(宿舍)饲养宠物且不听从劝告进行处理者,收缴其宠物;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十五)利用网络煽动举行非法游行、集会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六)凡不按作息时间未经请假通宵不归者,可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因晚归或不归在校外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责任自负外,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七)不遵守学生住宿有关规定,男生进入女生宿舍、女生进入男生宿舍,可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八)凡加入非法组织,进行非法活动者,学校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做出开除学籍处分。

(十九)涉入传销组织从事传销活动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组织及煽动他人加入传销组织者,学校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按第十一条相关规定处理。

(二十)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十一)违反公共道德,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十二)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本条没有列举的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或社会公共秩序者,参照本条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在校园内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

(一)未经批准,组织、代理旅游业务或其他业务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 警告处分;引发事端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未经批准,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乱贴或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记过及以下处分。

对本条没有列举的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 参照本条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或个人合法财物者:

(一)偷窃初犯者,作案价值不足600 元,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

严重警告处分;作案价值在600 元以上,不足2000 元,或情节较重的,给予记

过处分;作案价值在2000 元以上,不足5000 元,或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

看处分;作案价值在 5000 元以上,或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屡次作案者,从重处分。

(二)诈骗公私财物4000 元以下、侵占公私财物10000 元以下、抢夺公私

财物1000 元以下、敲诈勒索公私财物 1500 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超出上述金额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盗用他人或单位帐号、各类通讯卡帐号和密码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给予警告及以上、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对本条没有列举的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参照本条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者,除责令其赔偿损失外,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责令其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警告及以上、记过及以下处分。

(三)损坏公、私财物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者,除责令其赔偿损失外, 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伤但未受刑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结伙斗殴者,从重处分。

(六)其他参与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记过及以下处分。

(七)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八)有本条所列多种行为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对本条没有列举的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行为,参照本条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 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警告及以上、记过及以下处分。

(二)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宿舍内打麻将、字牌、骨牌等,经教育不悔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制作、复制、传播或者聚众观看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有害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卖淫、嫖娼以及介绍他人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穿戴宗教服饰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非法制贩、传送、藏匿、吸食毒品及其他精神类药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消防安全法规及有关管理规定,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责令其赔偿损失外,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警者,除 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 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

(一)盗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

1、盗用单位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2、盗用他人名义冒领他人钱物者,除返还冒领的钱物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本条没有列举的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参照本条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四条 利用互联网及其他通讯手段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 登录非法网站者;

(2) 在计算机设备和网络中创建或提供平台、故意发布和传播反动、违 反社会公德和欺诈性信息者;

(3) 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者;

(4) 盗用他人账号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 节给予相应处分;

(5) 私看、传播他人非公开信息等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 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者;

(6) 利用互联网及其他通讯手段窃取财物、服务或有价信息数据;或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的计算机、网络密码或其他设备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者, 按盗窃财物处理;

(7) 利用互联网及其他通讯手段骗取财物、服务或有价信息数据者,按 诈骗财物处理;

(8) 故意篡改、删除、破坏、攻击学校或他人网站、数据库或其他计算 机文件者;

(9) 故意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者;

(10) 利用网络造谣、传谣者;

(11) 以盈利为目的发布、组织、从事网络借贷的;

(12)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传播含有淫秽、教唆违法犯罪、传授违法犯 罪方法或者考试作弊方法内容等不当信息的。

对本条没有列举的网络违纪者,参照本条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五条 作伪证者:

(一)违纪事件目击者故意作伪证,造成调查困难者,给予警告及以上、记过及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作伪证的违纪事件参与者,从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同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者:

(一)累计旷课10-19 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旷课20-29 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旷课30-39 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旷课40-49 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旷课50 学时及以上者,视为放弃学籍,报校长办公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未经请假擅自离校的,累计计算旷课学时,一天按5 个学时计算,自离校当日起计算旷课时间。请假逾期未归的,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旷课时间。计算擅自离校天数包括实习、社会实践、生产劳动、军训等时间。

第二十七条违反学术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 抄袭他人作品的内容与文字;将他人作品改头换面据为已有;在公 开发表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的;

(2) 在没有参与创作的作品中署名;偷换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署 名顺序;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的研究成果私自发表、公布或转让的;

(3) 填报、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变造专家意见、证书或其他证 明学术能力材料的;

(4) 虚构、篡改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的。

(5)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 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 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已造成不 良后果的;

(2) 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将内容无实质差异的成果作为多项成果发表,且已造成不良影响的;

(3) 有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准则行为的。

第四章 处分程序第二十八条 调查与取证:

(一)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时,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学生的违纪事实进行调查,搜集证据。证据应当包括:当事人陈述材料、见证人证言材料、调查笔录、书证、物证、视听材料、鉴定结论及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材

料等。在违纪处分处理中应当审阅上述多种证据,且证据之间应当相互关联, 以保证对违纪事实进行印证和确认。

(二)当事人陈述材料(见证人证言材料)应当使用钢笔或碳素笔进行书写, 对事实经过进行详细说明,并要注明当事人(见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所属单位、年级、专业、学号等基本情况,并由当事人(见证人)签名并注明签名日期。

(三)调查笔录应当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调查人员进行,并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调查笔录应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允许被调查人员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员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并注明签名日期。

(四)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时,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有关情况。调查人员均应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名、盖章日期。

(五)特殊情况下可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直接对学生的违纪事实进行调查取证。

第二十九条 审查与处分决定:

(一)各学院对拟处分学生进行调查取证工作,调查取证结束后,学院依据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一周内提出处理意见。

(二)对事实清楚的违纪行为,学院不得隐瞒不报,不得延误处理。学院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因处理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的,学校学生工作部(处) 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学院重新进行处理并上报。

(三)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进行调查取证工作的,可以依据本规定的有关条款,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四)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五)对拟处分学生陈述和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学生工作部(处) 应当进行复核。拟处理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并根据相关规定重新提出处理意见。

(六)拟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院提出处分意见并行文,报学生工作部(处),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收集,统一履行发文程序。

(七)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八)规范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属学院、年级、专业、学号等基本情况;

(2)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依据;

(3) 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 经研究讨论作出的处分决定;

(5)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第三十条 送达与备案:

(一)学生处分决定书经由学院送达学生本人。送达后,由被处分学生在送达通知书上签名并注明签名日期。

(二)送达处分决定书有困难的,可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1) 留置送达。处分决定书送达被处分学生时,若被处分学生本人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则由处分决定书送达人员(两人或两人以上)在送达通知书上注明有关情况,并签名盖章,记录在案,即视为送达。

(2) 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确有困难时,也可通过邮局挂号或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被处分学生。邮寄送达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3) 公告送达。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告方式送达,公告满5 日即视为送达。

(三)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由相关部门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时,可进行申诉。

第五章 处分解除第三十二条 解除处分的范围: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三十三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条件:

1、从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处分满一年(含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

2、受处分后再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

3、以下情形不予解除处分:

(1) 凡受到两次及两次以上处分者不得申请解除处分;

(2) 凡因政治错误所受的各种处分不得申请解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 解除程序:

(一)要求解除处分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处分到期时间所在学期末前一个月开始受理),先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和思想汇报,填写《湖南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并附原处分决定文件的复印件、反映本人有突出表现的相关材料等,交至其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二)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班级学生代表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初步意见,报学院研究,作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具体意见。

(三)学生所在学院将解除处分的具体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收集,统一履行发文程序。

本章规定也适用于因考试违规所受处分的解除。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留校察看期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表现、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察看期满后,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 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执行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再次违纪者,无论是否已解除留校察看,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离 毕业离校时间不足六个月的,原则上不作留校察看处分;应作留校察看处分的, 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十六条 尚未取得学校学籍的大学一年级新生违反本规定相关条款时, 参照本规定处理;凡有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新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七条 对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对违纪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生违纪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进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校学生工作部(处)。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7 年9 月1 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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